上 海 市 食 品 安 全 企 業 標 準
Q/BBAP0005S-2018
生濕面制品
2018-05-19發布 2018-06-20 實施
上 海 新 成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華 洲 路 分 公 司 發 布
前 言
本標準指標參照了GB2762-2017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》 ,GB2761-2017 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》 、GB2763-2016 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》、DB31/442-2009(標準已作廢)《上海市地方標準 濕制粉類制成品衛生要求》,進行編寫。
本標準由上海新成食品有限公司華洲路分公司提出。
本標準起草單位:上海新成食品有限公司華洲路分公司起草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人:王東亮
本標準為首次發布。
1 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生濕面制品的分類、要求、試驗方法、檢驗規則、標簽、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和保質期。
本標準適用于生濕面制品是以小麥粉、飲用水為主要原料,添加(或不添加)雞蛋或蛋制品、淀粉、食用鹽、等輔料,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劑,經過和面、制條,壓延、成型、包裝等工藝加工而制成的不完全熟制的濕面制品。
2 規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單)適用于本文件。
3 要求
3.1 原輔料要求
3.1.1 小麥粉:應符合GB 1355標準的規定。
3.1.2 淀粉:應符合GB 31637標準的規定。
3.1.3 谷朊粉:應符合GB/T 21924標準的規定。
3.1.4 飲用水:應符合GB 5749標準的規定。
3.1.5 食用鹽:應符合GB 2721標準的規定。
3.1.6 其他原輔料:其他原輔料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和有關的規定。
3.2 感官要求
感官要求應符合表1的規定

3.3 理化指標
理化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定。
理化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定

3.4 污染物限量
污染物限量應符合GB 2762對谷物及其制品的相關規定,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指標應符合表3的規定

3.5 真菌毒素限量
真菌毒素限量應符合GB 2761的規定。
3.6 農藥最大殘留限量
應符合GB 2763 的規定
3.7 食品添加劑
食品添加劑的質量應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標準和有關規定
食品添加劑品種和使用量應符合GB 2760的規定
3.8 凈含量
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[2005]年第75號《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》執行。
4 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要求
應符合GB 14881的規定
5 檢驗規則
5.1 出廠檢驗
5.1.1 產品出廠需經工廠檢驗部門逐批檢驗合格,附產品合格證明方能出廠。
5.1.2 出廠檢驗項目包括感官要求、凈含量、水分、酸度進行檢驗。
5.2型式檢驗
5.2.1正常生產時每半年進行一次型式檢驗;有下列情況時也應進行型式檢驗。
a)新產品試制鑒定;
b)正式生產時,如原料、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到產品的質量;
c)出廠檢驗的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;
d)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要求時。
5.2.2 型式檢驗項目包括要求中的全部項目。
5.3 組批
工藝條件、班次、品種、規格相同的產品為一批。 產量較小時,按公司的實際情況劃分批次,可將相鄰班次(工藝條件、品種、規格相同)的產品合并為一批。
5.4 抽樣方法和抽樣數量
從正常生產的產品中隨機抽取樣品,每批次抽取5件樣品(每件不少于100g),其中四件用作感官、理化指標、衛生指標檢驗,另一件留樣備用
5.5 判定規則
出廠檢驗或型式檢驗結果合格,判定該批產品為合格。檢驗結果又不合格項時,可從該批產品中加倍抽樣復檢。復檢結果仍有一項不合格,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。
7 標識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
7.1 標識
產品標識應符合GB 7718和國家質檢總局第102號令《食品標識管理規定》和國家質檢總局第123號令《食品標識管理規定》的規定,食品營養標簽應符合GB 28050的規定,包裝儲運標志應符合GB/T 191的規定
7.2 包裝
產品內包裝采用符合GB 9683規定的塑料復合包裝膜或包裝袋,符合GB 4806.7規定的PP材質包裝容器;外包裝采用瓦楞紙箱,應符合GB/T 6543的規定。
7.3 運輸
運輸工具應保持清潔,運輸前應當消毒,防止食品運輸中受到污染。運輸車輛在成品裝車前應先制冷,冷藏運輸車廂溫度控制0-5℃運輸,冷凍運輸車廂溫度控制<-15℃運輸。< p="">
7.4 貯存
產品品應貯存在冷藏或冷凍冷庫中,冷庫應清潔、衛生、不得與有害、有毒、有異味、有腐蝕性的物品混貯。
7.5 保質期
在符合本標準規定條件下,產品的保質期在0℃~5℃儲存條件下,自生產日期起保質期:30天以上,或者儲存條件-18℃以下,自生產日期起保質期:90天以上 。